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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发布时间:2021-04-06 14:4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326/2021-00004
发文日期
2021-04-06
公开日期
2021-04-0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机关,行政,其他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无锡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简明问答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及章节?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编制和标准管理、配置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附则等6个章节32条。

  二、《办法》拟制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参考了上海市、浙江省等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和成功做法。

  三、《办法》主要适用对象有哪些?

  《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办法》的原则管理。

  四、公务用车的定义、分类及用途?

  《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行政执法用车是指未被列入中央批准的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范围,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用于一线行政执法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五、公务用车管理的体制机制?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并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六、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职能权限?

  在全市编制总额内,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确定市本级和市(县)区党政机关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的编制;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确定市本级和市(县)区党政机关的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并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七、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原则上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少量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八、党政机关配备新能源汽车有哪些要求?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的配备比例。机要通信用车等主要在城区内运行的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九、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的编制要求?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实行计划管理。党政机关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车辆配备更新计划(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各车辆产权单位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配备更新计划,并送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十、接受公务用车配发有哪些要求?

  党政机关各部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配发车辆的,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依据,并在核定编制内接受车辆。

  市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下级单位配发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发的,应提供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省委省政府的相关文件依据,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十一、公务用车配备注册登记要求?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十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要求?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平台化管理。公务用车原则上不直接配备到党政机关各单位,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实体化平台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应用和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统一技术标准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市本级和市(县)区二级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并主动与省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实时有效传递、资源共享共用,形成动态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要建立内部调度管理信息系统。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安装具备卫星定位功能的车载终端,接入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有效监管。

  十三、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务用车,不得因工作变动擅自带走车辆,不得指派单位司勤人员长期为领导干部驾驶私车。

  十四、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及更新要求?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因领导干部提拔、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十五、公务用车处置管理要求?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核销、账务处理。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十六、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建立哪些统计报告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处置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县)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处置情况,每年12月中旬前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全市数据并核实市本级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处置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工作的管理、监督,定期统计、汇总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处置情况,并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哪些公示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督考核要求?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并纳入市年度综合考核。

  十九、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依纪依法追责情形有哪些?

  主要有5种情形:⑴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⑵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⑶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⑷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⑸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二十、党政机关依纪依法追责任情形有哪些?

  主要有13种情形:⑴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⑵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⑶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⑷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指派单位司勤人员长期为领导干部驾驶私车的;⑸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⑹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⑺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⑻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⑼因工作变动擅自带走车辆的;⑽未按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的;⑾未按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平台化、信息化管理的;⑿擅自关闭或人为损坏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的;⒀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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