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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8-11-20 16:23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7326/2018-00051
发文日期
2018-11-20
公开日期
2018-11-20
文件编号
2018(01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机关,办法,行政
文件链接
内容概述
关于《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送审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改进作风、厉行节约作为加强党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规章要求的具体举措。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省市委十项规定的出台,为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我市情况来看,在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管理方面还没有出台过一部完整的政府规章,因此,通过《办法》的制定,能够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具体内容,提升管理水平;二是规范我市机关事务管理职能体系的实际步骤。近几年来,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努力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务公开的新要求,夯实管理基础,注重改革创新,机关事务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发生了积极变化,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内容进一步拓展,工作规范性进一步提升。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职能体系不健全、边界不清晰,工作配置和责任不配套,管理责任难以落实;制度标准体系不完备,资源配置存在“苦乐不均”现象;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现有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在政府机关内部加强工作协调,更需要对职能职责予以法定规范。制订和实施《办法》,是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强化法律监督,为机关事务管理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升工作水平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三是强化机关事务管理集中统一管理,降低运行成本,减员增效的实际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要在加强机关事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方法,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公务接待,公务用车改革管理,公共机构节管理,办公用房治理方面有了实际成效,事实证明,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的过度,落实信息化、社会化服务保障方法是未来机关事务工作的大方向。因此,加强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对发挥法规制度管长远、管根本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加强机关事务管理创新、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信息化,提升机关事务管理科学化水平的积极探索。同时,也是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建立绿色清廉政府的有效方法。通过《办法》的制定。必将进一步提升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也必将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机关事务服务保障。

  二、制定《办法(送审稿)》的依据和过程

  制定《办法(送审稿)》的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由时任温家宝总理鉴发颁布后,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及《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并参考了浙江省杭州、宁波;广东省深圳市及我省常州、淮安、宿迁市出台的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办法》制定的过程:2012年6月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局结合实际迅速提出了贯彻落实措施,特别是《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后,我局将制定我市《办法》,正式纳入了工作议程,2016年,将其列为我局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一是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成立了《办法》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和专家咨询组等工作机构,为做好《办法》立法起草做好准备。二是广泛进行学习调研。围绕《办法》的起草,先后到省管理局及已制定《办法》的我省兄弟市管理局学习,到浙江省杭州、宁波管理局听取他们对《办法》起草的意见建议,吸取宝贵经验。三是充分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机关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办法》以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为出发点,在总结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机关事务管理的体制机制,对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和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同时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关于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本着既照顾到目前的工作现状,又符合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效能的总体思路,《办法》立足当前我市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明确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主管市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监督县以下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市(县)区具体负责本级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指导乡(镇)、街道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理顺机关事务管理网络,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明确指出,市(县)区机关事务应当由本级政府部门主管。

  (二)关于机关运行经费的管理。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关键举措。《办法》要求市、市(县)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和经费预算定额、开支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规范使用“三公经费”,依法依规实行政府采购,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同时要求建立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定期统计、分析、评价机关运行成本。

  (三)关于机关资产的管理。加强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是机关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针对机关资产管理存在的权属不清、配置不均、使用低效等问题,《办法》明确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对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机关资产的使用管理及处置作了具体规定。

  为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集中管理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机关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和机构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本级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调剂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关于公务用车管理,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务用车改革等工作,对保留用车报废更新、维修等进行了规定,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对保留车辆实行标识化管理,建立保留车辆信息化监管平台和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杜绝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明确机关各部门不得定向化保留一般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四)关于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管理。《办法》对办公用房建设管理进行了专章规范。按照从严控制办公用房建设的要求,着眼规划和建设阶段的源头管理,对发展改革、财政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办公用房建设中的管理主体责任作了明确界定。同时,对办公用房维修、审批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关于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改革,完善配套管理制度。规定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后勤服务的监管,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规定集中办公区域后勤服务应当实行集中管理,统筹服务资源,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同时,对公务接待、会务服务、因公出国(境)、差旅、培训等也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六)关于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办法》从三个层面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一是强化绩效考核,要求各级政府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二是完善监督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推进信息公开,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依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具体明确了违反《办法》行为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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