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5 11:2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7326/2017-00031
- 发文日期
- 2017-07-06
- 公开日期
- 2017-07-25
- 文件编号
- 锡管党组〔2017〕3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 体裁
- 通知
- 关键词
- 机关,通知,行政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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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基层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文件(锡组发〔2017〕44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切实强化开展经常性教育提醒工作的责任。各级党组织书记要敢抓敢管,带头对各级干部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各级党组织的其他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领域内干部的教育提醒。要做到党组书记同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处室(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与管理范围内干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提醒谈话,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共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2.改进干部任职谈话。各级党组织书记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对新提拔或岗位发生变动的干部进行任前谈话时,既要肯定成绩和优点,也要实事求是指出其考察中反映的缺点和问题,提出希望和要求。
3.强化经常性教育提醒。按照《开展经常性教育提醒工作实施口径》(锡组发〔2015〕47号)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财务审计、个人事项查核等工作中,凡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者有信访反映的,无论实名举报还是匿名反映,均要按照职能分工及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4.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开展组织生活会,发挥党内监督的积极作用,深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干部在会上要把自身存在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5.规范经常性教育提醒工作。各处室、支部、基层单位要健全并完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的制度规范,凡是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都要有书面资料,形成规范的工作台账,同时加强跟踪整改,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处室、基层单位每半年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上报一次开展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的相关数据,每年年底上报一次专题总结。市委组织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提醒、函询和见面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中共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2017年7月6日